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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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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27 15:43作者:安徽会计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皖财会〔2023〕28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2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自查自纠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3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提交)。

(六)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七)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八)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2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2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四、相关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年度报备工作,把做好年度报备工作作为提升内部治理(一体化管理)水平、增强风险管控能力的重要契机来抓细抓实,要安排具有一定经验,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报备工作,所报内容要完整、规范、准确,对不按要求填报的事务所,将责令退回重报。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应保持通讯方式畅通。

(二)会计师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后应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备时,要认真检查核对报备资料后再提交,包括:相关信息是否完整,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要完整无误;填报的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等涉及业务报备相关同口径数据必须一致;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名称、经营场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等报备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要抓紧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后上报;自查自纠报告中的处理处罚情况必须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等其他问题的,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会计师事务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年度报备任务,届时,对报备不及时、不完整、拒绝报备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限期整改,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或将其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

联系人:安徽省财政厅会计处章辉

联系电话:0551—68150196

网上报备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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