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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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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4-21 15:33作者:安徽会计来源:滁州市财政局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满足市直单位会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素质的需求,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9〕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财会〔2023〕332号)要求,现就市直单位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市直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 尚未参加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学员,需先进行信息采集后再参加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市直单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咨询电话为0550-3216510。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学员取得并在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服务平台登记不少于90学分的,即为完成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023年公需科目课程设置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66号)的有关规定,包含: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二十大精神,建设美好安徽;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数字中国:数字化建设与发展;碳达峰碳中和与绿色发展;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工业互联网与区块链应用;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与智能驾驶等专题,学员可任选专题学习。2022年度公需课,自今年4月1日起不再作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

2023年专业科目课程设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 号,以下简称《专业科目指南》)要求,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其中:专业通识知识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三个科目;专业核心知识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八个科目;专业拓展知识包括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财经热点五个科目。

三、继续教育形式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有网络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和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加计算。

1.网络继续教育。5月1日起,学员可登录安徽省财政厅网站,打开“会计管理”网页,登录“会计管理服务平台”(http://39.145.0.238:8801/web/#/home),点击“网络教育学习”,按照《网络继续教育须知》,进行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原则上,学员需在缴费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该报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逾期将需要重新报名缴费,原学习课时清零。

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也可选择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平台”进行报名学习。

特别强调:2023年度公需课学习只能选择在一个平台进行学习。

2.面授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学员可自主选择经市财政局备案公示的面授培训机构(见附件1)参加学习。

3.视同参加继续教育。学员参加《实施办法》规定的会计类学历(学位)教育、研究课题、发表论文等,或参加并完成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公需课学习,在本年度登录“会计管理服务平台”,在“视同教育登记”中,按照《视同继续教育登记办理须知》,上传继续教育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视同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的管理

1.承担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各面授培训机构要严格遵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抓紧做好课程设置和技术服务保障准备,建立健全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培训课时,突出考勤考纪工作,不断提高培训水平和服务质量。

2.各面授培训机构在培训内容安排上要紧密结合财政部有关新准则、新制度的发布,区别不同培训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3.各面授培训机构应制定详细培训计划并填报《培训开班情况申报表》(附件2),将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培训地址、培训内容和师资情况等培训计划,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及时将有关情况(学员签到表、测试试卷、合格学员名册等)报市财政局会计科审核备案。未经申请备案的培训,不予确认学分。

五、相关要求

1.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鼓励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2.学员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平台”完成公需课学习,或在“会计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公需课学习,都算完成公需课学习。

3.未完成2022年度继续教育的学员,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参加网络继续教育进行补学,或者通过视同参加继续教育进行登记申请。2023年,不再开放2022年度以前的网络继续教育补学和“视同教育登记”。


附件:1.2023年度滁州市(市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名单.doc

2.2023继续教育面授开班申报表.doc

滁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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