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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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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9-05 15:17作者:安徽会计来源:安徽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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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安徽省财政厅

监督投诉方式:0551-68150464

咨询方式:0551-68150465


设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2.《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活动。”第二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制作、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对相关人员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处罚的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为;处罚的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处罚的幅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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