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认定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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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9-05 16:12作者:安徽会计来源:安徽财政 事项名称: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认定 基本编码:000713002000 法定办结时限:25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0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办理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所属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实施主体:安徽省财政厅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受理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2)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3)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办理流程: (1)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 常见问题: 1、问:我们是XX市红十字会,我想请问我们有资格申请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认定吗? 答: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2、问: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需要开具什么样的票据呢? 答: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3、问:如果我们获得了资格认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呢? 答: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一篇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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