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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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9-05 16:17来源:安徽财政 事项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 实施主体:安徽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551-62999759 监督电话:0551-68150205 网上办理形式: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办理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批准。 受理条件: 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三)有经营场所。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省级财政部门受理申请的,应当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5日内予以公示。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对申请人有关信息进行核对,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省级财政部门作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准予许可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姓名; (三)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的姓名;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四、省级财政部门作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许可决定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发现准予许可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后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执业许可的条件的,应当撤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 五、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书面决定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成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拟转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常见问题: 1、问: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命名有何要求? 答: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2、问: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时限要求? 答: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3、问: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4、问: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应注意哪些事项?如何填写《告知承诺书》? 答:请登录安徽省财政厅门户“会计管理”栏目(网址:czt.ah.gov.cn/zdzt/hjgl/index.html),在“政策制度”里面查询。 原创声明:此篇为安徽省会计网整理编辑,部分源于网络,安徽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www.anhuikj.com/h-nd-1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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