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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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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9-05 16:33作者:安徽会计来源:安徽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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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

实施主体:安徽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551-62999848

监督电话:0551-62999758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办理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预约方式:预约电话(0551-62999848)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规章】《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受理条件:

经省政府同意,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管理效率,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财资〔2021〕1100 号)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等事项由省财政厅下放至各市财政局实施。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统筹、指导和督促各市财政局对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各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以及我省有关规定,对本市范围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办理流程:

1.材料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根据财政部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向省财政厅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2.材料审核。省财政厅按规定收齐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应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3.备案公告。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告。公告同时发布在省级财政部门、资产评估协会指定网站。


常见问题:

1、是先办理营业执照还是先备案?

先办理营业执照。


2、省级能否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相关业务?

不能,需要前往机构所在地的市级财政部门办理该项业务。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财资〔2021〕1100 号)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等事项由省财政厅下放至各市财政局实施。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统筹、指导和督促各市财政局对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各市财政局对本市范围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3、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何时下放到市级的?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财资〔2021〕1100 号)要求,2021年12月1日起,全省各市财政局承接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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