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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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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9-05 16:38作者:安徽会计来源:安徽会计

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备案.jpg


事项名称: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备案

实施主体:安徽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551-62999759

监督电话:0551-68150205

办理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预约方式:预约电话(0551-62999759)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批准。


受理条件:

一、申请分所执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备案,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三)有经营场所。


办理流程:

一、备案人应当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备案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备案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省级财政部门受理申请的,应当将备案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5日内予以公示。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对备案人有关信息进行核对,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的决定。省级财政部门作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备案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备案人出具准予执业备案的书面决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准予备案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姓名;   (三)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的姓名;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四、省级财政部门作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备案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备案决定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发现准予备案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准予备案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核查。   省级财政部门重新核查后发现备案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执业备案的条件的,应当撤销执业备案,并予以公告。   五、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备案人出具书面决定,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书面决定应当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告知备案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申请未予准许,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备案人应当自收到不予备案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成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拟转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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