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之日起10日内,告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一、注销的程序
第一步:到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销手续;
第二步: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acc.mof.gov.cn)提交注销申请;
第三步:持相关材料到财政厅会计处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二、注销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终止执业的会议决议并签字(全体合伙人或股东签名并加盖注册会计师章和事务所章);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情况表或会计师事务所注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情况表(提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在表上签名并加盖注册会计师章和事务所章);
(3)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办理时间是每周二和周四全天,办理地点:财政厅会计处(12楼1203-2房间),联系人:章辉,联系电话:0551-68150196,地址: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
来源:安徽财政厅 原网址:http://czt.ah.gov.cn/content/article/143326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