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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对象(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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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5-09 14:52作者:安徽会计来源:安徽会计

安徽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对象:

(一)会计人员

1.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2.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指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考试人员(非会计人员)

不符合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人员(即: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但符合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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