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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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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6-15 15:28作者:安徽会计来源: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安徽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6月10日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持续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会协〔2021〕46号)、《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进行的学习及相关活动,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生涯的始终。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作为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的责任主体,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义务。事务所应当保障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我省的注册会计师有义务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限制或剥夺阻扰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在事务所担任助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可以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学习。

第五条 省注协建立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第六条 省注协、事务所应当保障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施。

第八条 省注协负责全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安徽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根据中注协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编制并组织实施安徽省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省内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举办及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开展注册会计师普及性、本地化、特色化培训工作;

(五)审核认定省内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并报中注协备案。指导、监督、评价省内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

(六)通过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七)安徽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事务所负责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办法;

(二)编制本所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内部培训;

(五)本所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

注册会计师应当真实、完整地将与继续教育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妥善保管三年,并在省注协检查或抽查时按要求提交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受托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省注协要求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向省注协报告培训班实施情况和培训结果。

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三年。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事务所,可在每一考核年度的5月20日前向省注协书面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拥有5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设有专门从事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四)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五)省注协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鼓励同一地区内事务所联合申请内部培训资格,但主申请事务所应具备除注册会计师人数之外的其他条件,联合申请的事务所不超过5家,且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总人数合计应达到50人。

第十四条 内部培训资格的书面申请材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应包含:

(一)开展内部培训的申请文件;

(二)本所内部培训相关制度和本年度培训计划;

(三)授课师资简介和课件;

(四)省注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省注协在确认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时,应当履行审核和公示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经审核批准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在培训实施时,应提前7天将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书面报告省注协,并在省注协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培训,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确认,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应当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本所继续教育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第十八条 经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批准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外省事务所(以下简称总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以下简称分所),如本年度拟参加总所统一实施的内部培训,应在当年6月20日前向省注协报备。

第十九条 报备应提交的资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包含:

(一)总所所在地省级注协批准其开展内部培训的文件复印件;

(二)分所拟参加总所内部培训的申请文件;

(三)总所年度培训计划;

(四)授课师资情况;

(五)省注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以及分所参加总所统一实施的内部培训,按年度申请、报备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统一培训时,分所应当提前7天将总所培训通知抄送省注协,接受省注协有效形式的核查。经省注协审核评估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分所参加总所统一实施的内部培训的,应在当年11月15—30日,向省注协上报以下材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办理培训学时审核确认手续。

(一)总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出具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附表1);

(二)省级注协签章的参训人员名单;

(三)总所内部培训通知文件、参训人员签到表。

具备条件的分所,还应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培训相关内容,并同时与省注协联系确保培训信息录入真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的内部培训应在当年11月20日前完成,逾期将暂停受理其内部培训资格申请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不予确认内部培训学时:

(一)被取消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当年度开展的内部培训;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前申请、报备并在实施时接受有效核查的内部培训;

(三)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总所,如分所未获批内部培训资格而以分所名义举办的培训;

(四)省注协认定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省注协不定期对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六条 支持同一地区事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就某一专题在每一考核年度的4月20日前向省注协书面申请联合订制培训。联合订制培训需涵盖本地区80%以上的事务所,主申请事务所应能够提供符合本专题培训要求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师资,参训人数不少于120人。一个地区在一个考核年度只能申请一次。

第二十七条 联合订制培训纳入省注协面授培训班管理,省注协根据事务所订制要求提供部分师资支持。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职业发展目标,所处的职业领域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以及职业环境的变化,包括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条 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

面授培训指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组织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建设或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培训。

注册会计师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 45 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三十一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执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

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或省注协举办或者委托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加行业标准、制度研究起草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四)担任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阅卷专家、行业高端人才选拔测试的命题专家和考官,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五)参与行业发展研究相关工作,每项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2个学时;

(六)参与行业国际事务,担任国际会计审计等专业组织委员、顾问等职务并参加相关会议,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整理、研究行业国际事务相关材料,每次可折算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0个学时;

(七)参加行业信息化专项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八)参加中注协团体标准研究起草工作,相关标准通过技术审查并发布,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九)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十)参加会计审计相关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参加其他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减半确认学时;

(十一)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十二)在高校担任校外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十三)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由省注协认定,并将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附表1),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省注协确认。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最多确认24个学时。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注册会计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 40个学时,其中职业道德培训不得少于4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面授培训,每个周期不少于16个学时。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面授培训,经中注协批准可由网络录播培训代替。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五)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当年申请获批的,下一考核年度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省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

第三十六条 面授培训实行结业考试与考查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参训人员考勤合格,并完成培训班规定的学习课程和内容,考试或考查合格者,视为考核合格,准予结业并确认学时。

面授培训结束7天内,省注协在协会官网公告培训完成情况,已报名但未报到参训及考核不合格人员将被取消结业资格,且在本年度内不能再次报名参加面授培训。

第三十七条 由外省转入我省的注册会计师,经转出地省级注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附表2),省注协予以认可。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并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九条 对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进行公告,并按照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培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表3),科学设置评价考核指标,使课程设置、师资配备与事务所业务发展的实际相适应,实现课程设置、师资安排与实际需求相匹配,不断提升内部培训的层次与水平,以绩效考核促进我省事务所内部培训更有特色性、更有针对性、更具时效性,以满足注册会计师日益增长的新业态、新知识的需求。

第四十一条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应不低于“良好”。年度评价结果为“差”的,取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年度评价结果连续2年为“中等”的,暂停受理其内部培训资格申请一年。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师资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注协建立“安徽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师资库”。师资来源主要有:中注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有理论、教学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和注册会计师,相关高等院校教师、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社会专门教育培训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士和师资等。

第四十三条 省注协鼓励行业内专家通过机构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加入“安徽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师资库”,加入后可享受优先推荐入选省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优先参加中注协、省注协组织的各类高端培训的学习。当年承担授课任务的师资所在的事务所在当年度综合评价中享受加分奖励等权利。

第四十四条 建立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师资的优胜劣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继续教育的经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 继续教育经费来源于省注协会费,用于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建设、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及师资培训等。

第四十六条 省注协分类别对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予以适当补贴。

(一)省注协统一组织、选派参加的中注协各类高端培训,交通费自理,食宿及培训相关费用由省注协承担;

(二)省注协举办的集中面授培训,除住宿费和交通费自理外,根据不同培训层次,对培训承接单位的伙食标准分别给予一定补贴,不足部分由参训人员承担。

1.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股东、合伙人)专题培训班的伙食及培训相关费用由省注协承担;

2.注册会计师培训班,按实际参加人数,补贴标准为60元/天、人;助理人员培训班,按实际参加人数,补贴标准为50元/天、人;其他培训相关费用由省注协承担。

第四十七条 担任授课任务师资的交通食宿费由省注协承担。师资课酬根据培训课程情况、职务、职称、社会影响力、在培训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3月10日发布的《安徽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皖注协〔2020〕16号)和2020年7月2日省注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管理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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