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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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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9-05 15:32作者:安徽会计来源:安徽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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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对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安徽省财政厅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监督投诉方式:0551-68150438

咨询方式:0551-68150413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 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 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 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 购业务。” 6、《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7、《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8、《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9、《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等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其他行政处罚处罚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为处罚幅度:见《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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