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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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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9-05 16:04作者:安徽会计来源:安徽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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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安徽省财政厅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监督投诉方式:0551-68150465

咨询方式:0551-68150464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四十条:“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设定依据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处罚的行为:《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为;处罚的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吊销和其他行政处罚;处罚的幅度:《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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